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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2012年10月04日 00:00  点击:[]

湖南师范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和原则

1、本办法中的指导教师是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沦文,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

2、在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中,必须充分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应当鼓励竞争,注意学科专业近期研究和长期发展的结合,在发挥老年指导教师作用的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让优秀中,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为学术带头人。通过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让具有高水平的教师承担培养硕士生的任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中、青年教师为硕土生指导教师。

3、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应综合考虑教师自身条件、学校整体发展需要、招生规模、经费和设备等诸多因素,坚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保证重点的原则,要防止按硕士生授权点平分遴选指标的偏向。

4、我校每次聘任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有效期为三年,己聘任的硕士生导师三年后须重新审核。学校有责任按照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和要求,对硕士生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的考核,并提出对指导教师进行调整的意见。

二、条件与要求

1、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现职教学或科研人员。

2、新遴选的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3、新遴选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年龄—般不超过57岁。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活跃在本科学研究前沿,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五年内(2001年申请者自1996年1月1日算起,以后按此类推),文科硕士生指导教师要在省级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八篇以上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理科硕士生指导教师要在省级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五篇以上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核心期刊以上学术刊发表的论文均不得少于2篇: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主编教材;或有省、部级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优秀奖以上者。

5、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一般应承担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课题。承担有国家级科研课题的教师,遴选时可优先考虑。

6、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完成一定的本科生教学任务,并且能较高质量地讲授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学位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研究生必修课。

7、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应与有关教师组成学术梯队,与梯队中其它同志搞不好团结而有可能妨碍研究生培养教育的,不宜承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任务。

8、一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在一个硕士点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承担一个以上硕士点的指导工作,则该指导教师必须在这几个学科专业都符合以上规定,且确能发挥实际的指导责任,而不得单纯挂名。

三、办法与程序

1、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山校长委托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学位办组织进行,研究生处在这方面的具体任务是:根据各硕士授权点的招生规模和发展需要,对各院下达遴选指标;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查备案;制定考核制度,组织各院定期对硕士生指导教师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已被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无需经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投票表决,直接确定为硕士生指导教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并予以公布。

3、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步骤如下(对过去已评审为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可简化评议手续,主要对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是否胜任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核);

①新遴选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已被聘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填写《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续聘表》;

②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审核,并进行无计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2/3的同意票者为通过。

③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再予以公布。

4、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由学校聘任列入下一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正式招生。如连续两年招不到硕士生,应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凡被取消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如要重新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需按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核认定。

5、根据本校培养硕士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从本校的兼职教授中选聘个别人员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应由本校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点学术带头人组织导师指导组研究决定,说明需聘请的理由并推荐人选,经研究生处审核认定并征得被推荐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应从严把握他们的基本条件,审批程序与本校人员相同)。经审定聘任为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后,必须与本校签订协议,明确培养责任,落实课题及科研经费。

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研究生处,原校行发研究生字(1994)1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师范大学

20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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