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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25年06月27日 17:0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4]310号、《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4]13号)、《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行发研究生字[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困难补助等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人事档案转入湖南师范大学、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已注册学籍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国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学校纪律处分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无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记录,无在各类考试中作弊、课程论文写作中抄袭、申报过程中材料造假等现象
(四)按时交纳学费。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且经查证属实者;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参评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参评学年存在其他损害学校、学院声誉的不当行为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院长党委书记

副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

委员党委委员、学位点负责人代表、导师代表、研究生办工作人员、学生代表(博士、学硕、专硕)

办公室:设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年级各专业成立5人学生评审小组,由3名学生干部和2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中班长任组长,党支部成员或者团支部成员、学生代表由全班推举产生。评审小组负责对全班学生的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和测评,将初评结果在班级公布。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申报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研二、研三在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2.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3.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4.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的研究生优先。

成果计分细则

具体权重及计分细则见附件1

评审程序

1.学生自主申报,提交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2.学生评审小组初审;

3.学院评审委员会复审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一年级新生中线下破格录取者。

2.本年度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因出勤不足未获得考试资格者。

3.未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包括中期考核、开题、学术活动、专业实践等)者,或相应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 奖励名额分配办法

每年根据学校研究生院下发给学院的各个等级奖学金名额,按照比例分配到各个年级、各个专业。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

二、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不设比例,未获一、二等奖学金且符合申请基本条件者均可获得。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5%。获一、二、三等奖学金人数的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80%。

第十二条 成果计分细则

具体权重及计分细则见附件1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1.学生自主申报,提交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2.学生评审小组初审;

3.学院评审委员会复审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第五章 优秀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1. 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

2. 获当年度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3. 主持或参与过厅局级以上课题研究;或发表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

4. 学习态度端正,各科学业成绩优良。

5.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努力增强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良好(残疾、因病、受伤等特殊情况除外)。

6. 名额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第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 担任党、团、学或班级干部满一年;

2.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德优良。

3.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活动,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 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

5.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努力增强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良好(残疾、因病、受伤等特殊情况除外)。

6. 工作表现突出,群众评议优良;

7. 名额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第十六条 评定程序:

1. 学生自主申报。

2. (年)级酝酿提名。班组(年级)全体研究生充分酝酿,按比例提名候选人。

3. 学院评审委员会考察候选人情况,会议评审后按推荐名额确定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团委及校研究生会优秀研究生部分别由研究生院团委及校研究生会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初步评定。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发放程序:

1. 研究生自主申领。

2. 研究生办公室清查研究生档案,生成名单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

3. 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困难补助认定办法

第十九条 资助等级:

A等(特别困难):2000元/人(≤0.5%);

B等(非常困难):1000元/人(≤1%);

C等(一般困难):500元/人(≤2%)。

第二十条 认定条件:

见附件2《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认定程序:

1. 学生本人申请

2. 班级民主评议

3. 导师、学位点审核

4. 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附则

二十二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 本细则自2025年5月起施行,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

附件2: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




附件1

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标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特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旅游学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评分结构

第三章 评分细则

)思想政治表现:

思想品德基准分为80分,根据思想品德实际表现进行加减计分,最低分0 分,最高分100分。具体细则如下:

1、减分项:

(1) 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以点到登记为准,减10分/次;

(2)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或损公谋私的、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10分/次;

(3) 在寝室卫生检查、安全检查中不合格的所有寝室成员每人减10分/次

(4) 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寝室所有寝室成员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无故不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学术活动,减10分/次;

(5)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或不接受学院工作安排减10分/次。在完成学习任务和作业时弄虚作假、相互抄袭、经查实,思想政治表现计零分。

(6) 不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签名、集会等造成不良影响,取消参评资格。

2、加分项

(1) 获评校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及道德风尚奖等加10分/次

(2) 获评省级及以上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及道德风尚奖等加20分/次。

)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按上一学年度所修课程平均成绩计分(公共课免修成绩不纳入成绩计算);如出现补考,课程学习成绩应按补考前实际考试成绩计算,如有缓考,成绩按照缓考后第一次考试成绩计分。成绩计算公式:各科成绩相加÷课程门数。

)科研成果

根据科研成果的形式、发表科研成果的刊物等级、科研成果篇数或字数等进行综合计分,发表的学术论文需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与所学学科专业无关者不计分,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预警期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在评审和推荐奖学金时,学术论文须见刊(纸质版),科研成果按照下列方法和标准计分:

1.鼓励研究生发表规范的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论文的学术刊物分6个等级。学术期刊的等级认定及计分如下:

学术期刊的级别认定基本按照以下顺序: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划分等级,按照学校文件认定的期刊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确定,第五类除学校认定四类以外的CSSCI扩展版和 CSCD扩展板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即北大版核心期刊))、第六类即有公开刊号的正规学术月刊计分。计分分别为:100 分、80 分、60 分、40 分、30 分、10分。五类和六类期刊计分上限2篇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分值

100分

80分

60分

40分

30分

10分

如同一杂志有几个级别按照就高原则认定。科研分值相同则比较期刊的综合影响因子,按照一、二、三、四类期刊综合影响因子或者一、二、三、四类期刊综合影响因子总和的高低排序。公布的预警外文期刊不能计分。

2.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署名在前)在重要报纸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理论或智库文章、字数在1500以上)计分如下: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与求是(三报一刊)计100分/篇,学习强国、湖南日报、新湘评论(一报一刊)60分/篇,中国旅游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中国绿色时报等国家部委的一类报纸计15分/篇,湖南日报新湖南、文旅中国计10分/篇,红网计分5分/篇。

智库文章有各级领导批示的,导师第一,学生第二和第三的按照学校规定认定的等级相应计分。(具体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校行发社科字【2018】2号)。

3.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社出版,且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专著,计100分/部;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四作者分别计50 /部、40分/部、30分/部;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专著,计60分/部;导师为第一作,研究生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分别计40分/部、20分/部。署名第二作者,非导师为第一作者的,计20分/部;署名第三作者,非导师为第一作者的,计10分/部。参与导师专著部分章节撰写,教材编著的给予适当(序言或结语中有说明承担章节写作者姓名的,1万字计1分,以整千字计算,四舍五入)。

4.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必须与所学二级学科专业相关;论文字数不得少于3千字,专著不得少于150千字。

5.一、二、三类杂志发表的短论之类的论文,视为四类刊论文在半月刊、旬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XXX 部管理学院学报(招收全日制本科的学报除外)地区级报纸期刊杂志发表的学术论文均不计分(除CSSCI刊物或 CSCD刊物、求是杂志外)。发表的书评、会议综述均不计分,以及排名第三作者及以后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计分。

6、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收录,分别加100分、50分、20分、20分,摘要300字以上的加10分。

7、被蓝皮书、绿皮书、黄皮书收录的且有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一篇加10分,多篇收录最多只能加10分。

8.专硕和学校学院组织的学硕研究生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学术、技能大赛获一等奖计60分,二等奖计40分,三等奖计30分;参加省级学术、技能大赛获一等奖计40分,二等奖计30分,三等奖计20分;团体奖项排名前三者计分,分别为各计分等级的45%、35%、20%。

9.政府奖即证书上有国徽印章:奖励类别为两类,第一类(省社科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发明奖、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发明奖)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社科成果奖等;第二类为国务院有关组成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调研报告奖等。以湖南师范大学单位参与的且有证书或者证书上署名湖南师范大学,第一类奖励标准计 100 分,前五名按照排名顺序分别计分 100%、80%、70%、60%、50%;第五名以后参与人均计分 10分。第二类奖励标准: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0分、40分、30分,导师排第一、研究生参与,每个学生按照排名顺序分别按照40%、30%、20%、15%、10%计分。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励标准计5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30分,导师排第一、研究生参与,每个学生按照排名顺序分别按50%、40%、30%、20%、10%计分。

10.撰写的案例计分规定如下:

案例被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收录或奖励,每项计100分,被教育部专业教指委收录或奖励,每项计80分,被省教育收录或奖励,每项计50分,被学校收录或奖励每项计20分,同一项目取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撰写的案例导师排第一、研究生参与,每个学生按照排名顺序分别按50%、45%、40%、35%、30%计分。

11.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的学生参加教学竞赛计分如下: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的学生参加学校、湖南省、国家组织的教学竞赛获奖分级确定分值。校级课堂教学竞赛,一等奖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省级课堂教学竞赛,一等奖8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国家级课堂教学竞赛,一等奖100分,二等奖80分,三等奖60分。同一项目取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12.所有成果必须为学生读研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案例等,第一作者单位必须署名湖南师范大学。导师第一、学生第二,或者学生第一或者独著发表的学术论文,且第一作者单位是湖南师范大学方可计分,否则不予计分。

)社会实践

包括参加社会调研、社会工作、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及其他实践活动等。

1.社会调研

参与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的实证调研,经公开选拔立项并获得资助的,按选拔范围及社会影响进行区分,凡在全国范围、全省范围和校内经公开选拔入围立项并获得资助者分别计50分、30分、20分,其中,个人或团队负责人按100%计分,其他团队成员均按50%计分,同项目计分人数不超过10人。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必须要有项目成果展示或者调研报告,并有项目负责人出具的证明。凡在全国范围、全省范围和校内经公开选拔入围立项但未获得资助的项目,且项目确实已按计划实施,有项目成果展示或者调研报告的减半计分(按70%计分)。主持每个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的研究生专项项目计30分,主持每个厅局级课题计20分,主持省研究生创新项目计25,该类项目的课题组成员不计分。

2.社会工作

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的同学给予适当的加分。其中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校研究生团委书记、院研究生会主席、院研究生会团委书记等学生干部同学计20分,担任校研究生会副主席、校研究生团委副书记、院研究生会副主席、院研究生团委副书记、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各班班长等学生干部同学计15分,担任校研究生会干事、院研究生会和研究生团委干部、院各年级党支部干部、班级干部等其他干部同学记10分,担任党小组长、寝室长的同学、学生就业助理5分。同一学生担任多项职务的按计分项最高分计,不累计。非学生会干部,但是承担了主要工作的加5分(如向学校研究生院撰写新闻通讯稿被采纳5篇以上);在校研会工作中获得的奖励1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分;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不予计分。

义务担任办公室助理半年以上的,一个岗位加20分,轮流值班的按人数平分;同时兼任学生干部和助理的,第二个职务另加5分;已领助理工资的不再加分。在学院安排的工作活动中担任义务志愿者(如复试、迎新、开题、预答辩等),一次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有报酬的不加分,学生干部工作职责内的不加分。

3.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独自或与导师一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提交外文论文)并宣读论文的计10分,只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提交外文论文)没有宣读论文的算听2次讲座;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提交中文论文)并宣读论文的计5分,只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提交中文论文)没有宣读论文的算听1次讲座 会议论文获奖的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参加学术会议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通知或会议手册,国际学术会议还要另提供机票和登机牌复印件)。

每学年听讲座的次数博士要求在10次,硕士要求在5次,在规定范围内每少一次减0.5分,超过规定次数后每增加1次记1分,累计不超过10分,参加讲座以研究生院和旅游学院组织的为主,讲座的次数由各班班委负责核定。

4.参与省级标准编制,仅限专业学位的学生。

参与国家和省级标准编制且标准由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并在编写人员名单中有署名的,给予适当加分(排名前10的每人计1分,其余的每人计0.5分)。

5.其他实践活动及文体活动

参加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的篮球赛、辩论赛等赛事每项计80分。团队成员平均计分,团体或个人获奖再加分(一等奖3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15分,优胜奖或其他奖项10分,团体奖项所有人平分)。参与学院组织的其他实践活动每次计2分,累积不超10分。列入计分范畴的志愿者活动认可由学院研究生办统一组织和发布的志愿实践活动。其他未经学院批准的不予计分。参加校级运动会(个人或团体)获奖,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5分,三等奖计15若为团体奖项,总分翻倍参与学生平分);未取得名次者计2分,累计不超过6分。文体竞赛省级获奖翻倍。

6.同一项目参与计分人数限10人;所有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日程原件及会议论文集原件(或论文接受录用的截图)。

7.对于同一篇文章属于征文、参加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获奖等(政府奖即证书有国徽印章:省社科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及上奖励除外)首先按照归类原则只计一次分,确有不能判断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一次,不能重复计分。

)出国(境)交流: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计6分;6—12个月(含6个月)计4分;3—6个月(含3个月)计2分。计分总额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一、学院制定评审细则,并根据学校下达的总名额分专业分配申报限额

二、研究生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国家奖学金申报表》《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申报表》,申报国奖奖学金及相应等级学业奖学金,并提供评审条件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应在规定时间提交,逾期提交的材料不予认可。

三、各年级各专业班干部组织成立本班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申请材料,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申请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附件材料1份)及计分细目表1份(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需交)、汇总表等交院研究生办。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班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院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间,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裁决。

第六章   其他

一、四年制研究生辅导员、支教研究生等在参与评定奖学金时,其参加学校、学院、支教工作时的成果不能作为评定奖学金的计分依据。

二、同等条件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向非带薪研究生和家庭贫困研究生倾斜,特困生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明。

三、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参加评选,除非学校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参评。

四、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学生的成绩及科研成果考核,以管理系统中登录的情况为准。未登录的成绩和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认可。

五、在评定奖学金时,当申报名额多于分配指标时,实行实名制投票确定,表决票按照姓氏笔画排序。

六、所有参与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奖励、荣誉、发明、专利、竞赛、论文、著作等须为在籍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完成且认定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先年参评时用过的材料,不能重复统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申请同类别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可重复使用。以公开发表的正规的有公开刊号学术月刊的省级及以上学术性文章为准,文章内容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南师范大学(须附相关证书或文件依据),署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第二作者均为有效。以正式出刊为准,只有用稿通知的无效。所发中文期刊学术论文必须要能在知网查阅或检索到所发文期刊学术论文必须检索机构检索证明

第九章   附则

一、本办法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不符者,以学校文件为准。

二、凡是没有按照时间和规定要求提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

、本办法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255月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

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分为A、B、C三,分别对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学生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孤残学生,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2. 单亲, 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3. 烈士子女,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4.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5. 父母因残疾、患重病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6. 家庭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受到重大影响,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7. 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二、B类(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家庭直系亲属因残疾、患重病或常年患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 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

3. 家庭地处老、少、边、穷地区,人口多、负担重,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负担重,生活比较困难的;或因家庭突遭变故、父母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者;

2. 家庭因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3. 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或有其他高消费行为者。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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