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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2012年10月04日 00:00  点击:[]

湖南师范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倒(199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通知》和湖南省学位委员会(1998)10号文件《关于委托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开燕尾服1998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和原则

l、本办法中的指导教师是负责确定博士生的学术方向,指导博士生开展具体研究二正作,完成学位论文,关心博士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对他们的培养质量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

2、在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中,必须充分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集体指导作用:应当鼓励竞争,注意学科专业近期研究与长期发展的结合,在发挥老年指导教师作用的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让优秀中、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为学术带头人。通过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让具有高水平的教师承担培养博士生的任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

3、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数量,应综合考虑教师自身条件、学校整体发展需要、招生规模、经费和设备等诸多因素,坚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保证重点的原则。博士生导师总人数原则上按当年招生计划1.2:1的比例来确定。

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使博士生导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的精神,我校每次聘任的博士生导师有效期为三年,已聘任的博士生导师三年后需重新审核。学校:有责任按照研究生教育检查评估制度和要求,在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对指导教师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条件与要求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团结本学科人员。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3年之中至少有2年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技术职务,新选聘的1956年1月l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含60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和发展趋势。近五年来(2001年申请者自1996年1月l日算起,以后按此类推)至少应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①有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②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8篇以上(含8篇)署名第一或为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其中理科申请者4篇以上(含4篇),文科申请者2篇以上(含2篇)为本学科校定A类杂志或更高水平杂志论文;

③撰写出版过所从事学科专业的学术专著(署名为前2名),其中理科申请者要求1部以上,文科申请者要求2部以上;

④有2项以上已被省级或国家级鉴定的科研成果(署名前3名)。

5、所从事的科学研究方向明确,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价值。正在从事或指导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或重要的工程技术工作。目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国家或部(省)级科研项目、攻关项目、省教委科技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理科申请者年均在校科研经费一般在l万元以上,或目前在帐经费为2万元以上,文科申请者年均在校科研经费一般在2千元以上,或目前在帐经费为5干元以上。

6、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生。所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较高,有丰富的课程教学经验,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两门以上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

7、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8、被遴选成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必须在我校指导完一届博士生方可提出调离。

三、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办法与程序

1、遴选博士生导师工作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组织。

2、遴选博士生导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确定为每年的6月份。

3、对准备新上岗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对其进行全面评审。程序为:

①研究生处根据招生计划及学校实际情况下达指标,并提出具体的安排意见。

②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议,推荐候选人名单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同意受理后再发放《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给专家填写,表格填写内容由各学院负责审核。

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校外专家应占2/3)进行通讯评议或组织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专家组一般应由具有培养博士经验的同行专家5—7人组成,获专家评议组2/3以上(含2/3)同意票者为通过。

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为通过。

⑤表决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公布。

4、对过去已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包括已被其他大学正式聘请为博士生导师者)可简化评议手续,主要对其从事的科研情况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博士生指导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核。其程序为:①本人填写相应表格;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④表决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公布。

5、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聘任后,可列入下一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标正式招生。如连续二;年招不到博士生,其博士生导师资格需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重新审核认定。

6、根据本校培养博士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从本校的兼职教授中选聘个别人员任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兼职博士生教师,应由本校博士学位授予学科点学术带头人组织全体导师研究决定,说明需聘请的理由并推荐人选,经研究生处审核认可并征得被推荐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应从严把握他们的基本条件,审批程序与本校人相同)。经审定聘任为兼职指导教师后,必须与本校签订协议,明确培养责任,落实课题及科研经费。

7、在遴选过程中,一律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人的评议工作。

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其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湖南师范大学

20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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