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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2年10月04日 00:00  点击:[]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国家对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包括学校校长、分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教务处、研究生处处长及学校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科研人员主要从本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委批准。

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院(系)分委员会:

分委员在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办理所属学科的学位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员,从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推荐,学院、系提出名单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6、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7、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8、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5)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6)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水平,作出是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审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历、经历、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水平,作出是否接受学位申请的决定。

(8)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其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博士学位

第九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凡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修完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在校期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包括已被采用),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新华文摘等转载;写出具有博士水平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均可向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两门外国语。其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专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免修第二外国语。

(3)二至三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课程考试要指定三位教授组成考试委员会主持。

考试的试题、答卷及成绩单要妥为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要求申请者在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贡献,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文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较强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5—8万字,包括正文和中外文摘要;英文摘要1500字,中文摘要6000字以上。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组织论文答辩: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2)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3)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不予推荐。

申请人如对上述处置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委员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工作程序

(1)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毕业前三个月向指导教师递交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向学位办办理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手续。申请学位时,须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博士学位论文5份,基本情况表、个人培养计划、教学实践表(2份)、学习成绩表(2份)、开题报告书、科研情况表等。

(2)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

校学位办公室同意答辩后,由所属院系聘请五位其研究方向与论文有关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外单位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教授应占半数以上。论文评阅人的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必须保证评阅人有不少于一个月的评阅论文时间,以便他们从容认真地评阅论文,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对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明确地表明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阅过程中,申请人应回避,不得干扰。

如遇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不得举行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3)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专家组成(如导师参加,则增加到六至八位专家)。绝大多数专家应是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两位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指导博士生有经验的专家担任(但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具体事务。

在论文评阅人的意见收齐后,由各院系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义发函聘请。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维护中国博士学位的声誉,不得降格以求。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主席宣布开会;

导师介绍申请人课程学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科学研究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的情况;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答辩委员会提问,申请人答辩;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方可通过),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由主席签字。

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5)答辩不合格者,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在两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如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也可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和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1)凡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学习项目,并参加社会实践与教学实践,考核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文科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有专著出版,理科生有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或有参与过有关技术、应用成果开发、科研课题研究的工作报告;写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均可向学位办申请硕士学位。

(2)凡具有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可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同一要求进行学习和考试。凡在四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包括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并在之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写作,经两位教授推荐,可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由学位办受理。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的培养方案与学习计划安排,应包括以下三类课程:(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外语课;(3)专业基础理论课与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以及一至二门选修课。

第十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亲自参加科学研究作出的成果。论文研究的课题力求在理论上或实际应用上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得超过三万字,不得少于二万字,中外文摘要1500-2000字。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工作程序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审批与组织,仿照第三章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可以作适当的简化:只需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的副教授以上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一位必须是外单位专家),评阅人中如有一人不同意举行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再聘一人评阅论文,如第三位论文评阅人也不同意答辩,或最初聘请的两位评阅人都不同意举行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一次;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副教授以上专家组成(如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则为四至六位),导师不得担任主席,必须有一位是论文评阅人。

(2)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须提交的材料参照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其中提交的硕士论文为3篇。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硕士学位论文(三份)、学位论文中外文摘要、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登记表、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信息数据表、学习计划表、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习成绩册(一式两份)及考试试卷、外语统考及学科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两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书、能够反映申请人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的公开发表的论著、成果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其它材料。

(4)如答辩不合格,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我校本科各专业学生只,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各系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要求,审核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于学生修业期满后一周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系主任签字后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各分会将批准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教务处具体经办。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博士学位证书,要由校学位办公室保管三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才发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后生效,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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