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后,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现就我校补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肄业证明书和学士学位证明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登有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启事的报纸(市级以上公开发表的报纸),启事中应声明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作废,其内容包括姓名、学校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
2、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补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肄业证明书和学士学位证明书登记表》;
3、高考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档案部门公章;
1、申请者于每年12月1日至10日将上述材料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联系电话:0731-8872217),逾期不予办理;
2、教务处核实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材料,并报学校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