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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入册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04日 00:00  点击:[]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入册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检查研究生教学效果,确保培养质量。特制定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入册管理办法》。研究生必须按照本办法和培养方案要求规定,按期通过各科课程的考核。

一、课程考核

1、凡属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课程,在讲授完毕后都要进行考核。其中必修课程一律为考试,选修课程可以考试或考查。

2、课程考试、考查、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笔试或口试,或二者兼用。笔试可采取开卷、闭卷的形式进行。

3、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公共课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处会同任课教师共同确定,专业课考试时间由各院、系(所)研究生秘书会同任课教师确定。考试时间必须提前两周向研究生公布。

4、公共课试题准备工作、应由任课教师将试题密封距考试时间提前一周直接交研究生处学籍管理办(专人)、由研究生处学籍管理办(专人)负责制卷。专业课制卷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承担。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应由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或考核小组主持其全过程(从命题到成绩评定)。考试前半个月,有关教研室(研究室)应将本专业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考试委员会名单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分委会主席签字后送交研究生处备案。公共学位课考试小组名单由任课、院、系(所)提名,报研究生处同意。

5、监考安排,公共主课由研究生处和开课院、系(所)共同承担,专业课由任课教师和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承担。

二、成绩评定

1、课程考试成绩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评定,可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研究生课程成绩应以该课程结束时的成绩为依据,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成绩,60分以下为不及格。

2、硕士生允许一门学位课程或指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时间定为每学期开学第二周。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补考。不予补考的研究生,按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如本人因疾病住院)不能应考,可事先凭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所)批准,公共课须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登记,并注明“旷考”。是否同意补考,视具体情况确定。补考成绩注明“补考”。

三、成绩入册

1、研究生课程成绩由研究生处与各院、系(所)共同管理,分别建立研究生成绩档案。

2、公共课考核成绩由任课老师评卷后填写《湖南师大研究生考试(考查)成绩表》并签名(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须三位专家同时签名)盖任课单位公章后连同考卷在学期末一同交研究生处学籍管理办,研究生处学籍管理办及时复制一份《湖南师大研究生考试(考查)成绩表》给各院、系(所)。

3、专业课程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卷后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通知单》并签名(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须三位专家同时签名)连同考卷一同交院、系(所)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成绩上册,并复制一份成绩总表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报研究生处学籍管理办。博士生的考卷还须交研究生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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