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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2012年10月04日 00:00  点击:[]

湖南师范大学

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特别是研究生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是指从入学之日起到毕业资格审查之日止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研究文章,文章字数必须在3000字以上。

三、所发表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有多名并列排名应在前两名,且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博士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

1.文科博士:要求在我校确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B类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或在CSSCI期刊上发表4篇论文。[1]

2.理、工科博士:要求在SCI源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EI源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或在我校确定的A、B类期刊上各发表1篇论文。[2]

3.博士研究生独立主持1项省部级课题,相当于在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独立主持1项国家级课题,相当于在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3]

4.独立撰写出版与博士论文相关的专著可免除论文发表要求;合著者本人撰写5万字(含5万字)相当于在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5、获与博士论文相关的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国家级奖前5名、省部级奖前3名)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本人排名前2名)者可免除论文发表要求。[4]

五、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未达要求,不能参加当年学位论文答辩。

六、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含高校教师、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发表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及学院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学院要制定与本学院学科建设以及与相关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硕士论文发表规定,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执行。

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

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及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参照《湖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制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科研成果的规定,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执行。

八、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1]参照最新版的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目录。

[2]国内SCI、EI收录(Ei Compendex收录)的来源期刊请参照最新公布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年度研究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出版)中SCI、EI收录的中国科技期刊目录,SCI收录的来源期刊请参照ISI最新版的JCR(期刊引用报告),EI收录来源期刊请参照最新公布的Ei来源刊目录中Cr: Y -Core; P -Partial两项。

[3]省部级和国家级课题以学校科研部门的审核为准。

[4]省部级和国家级成果奖以学校科研部门的审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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