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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年综合评奖实施办法


2012年10月04日 00:00  点击:[]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年综合评奖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我校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为品学廉优、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奖范围及比例: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在籍研究生均可参加学年综合评奖,评奖比例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共评8%,单项奖评20%。

三、评奖类别及其条件:

(一)评奖类别:

本着全面衡量和突出单项奖的原则,分别设立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单项奖,其中单项奖分为学习、科研、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等四项。

(二)评奖条件:

凡获奖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刻苦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集体活动和其他公益劳动。

1、获优秀研究生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业成绩优秀,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必须平均在85分以上,最低一门不低于75分。

(2)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年内有科研论文在省级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作为正式代表参加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或论文被收录会议论文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担任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委员或研究生分会委员以上的干部,任期一年以上,各方面表现出色,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热心为同学服务,出色地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学习成绩优良。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相应的单项奖:

学习成绩突出,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必须平均在85分以上,最低一门不低于75分者,可授予学习单项奖;

在科研方面达到优秀研究生所需标准者,可授予科研单项奖;

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单项奖;

社会工作成绩显著者,可授予社会工作单项奖。

在校级以上文娱、体育等各种比赛中获奖者,按《研究生活动奖》办法予以奖励,不再单独评奖。

4、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奖:

(1)本学年度受到学校、研究生处或各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2)本学年度有补考科目者。

四、评奖程序

1、研究生在小组会议上作自我总结;

2、研究生所在小组评比推荐;

3、指导教师推荐;

4、院(系)领导和研究生工作秘书组成的院(系)审核小组审议;

5、学校审批;

6、召开全校性表彰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各550元,单项奖160元。校报刊出获奖者名单及突出事迹,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五、附则:

1、研究生评奖活动,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除撤消获奖资格退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本规定自1998年11月起实施,以后于每年十月评定一次。过去学校颁布的有关研究生评比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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