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保卫字【2006】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进行工程改建、扩建(含临时建筑)以及进行建筑物内部装修,不论投资多少,建设单位均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送保卫处初审,然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对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保卫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新建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建设主管单位直接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组织消防验收。
二、在我校承接改建、扩建及建筑物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审查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派专人在现场监督施工。
四、在我校从事改建、扩建及建筑物内部装修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接受消防机构的施工监督,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五、改建、扩建及建筑物内部装修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与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和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八、建筑物内装修的隐蔽工程(指吊顶龙骨、电源线路、墙面龙骨等)必须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封闭。建筑物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九、建筑物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大型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更换。
十、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时,均须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并须经建筑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参加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十一、改建、扩建及建筑物内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工程产品、建筑耐火材料费用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费用纳入预算。
十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三、建筑、装修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其他单位有义务协助把关。
十四、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7年1月6日施行的《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和消防产品配置、维修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师范大学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